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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行业门槛低,所以从事搬家服务的人员和企业非常的多,搬家收费也是五花八门,导致整个行业非常混乱,上海其实有22家正规搬家公司,收费标准是由上海运管部门和上海搬场行业协会制定的,找到这些搬家公司基本没什么大问题,服务和收费都是统一的,即使出现问题,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解决,但是上海除了这22家以外还有上千家从事搬家的企业和个人,这些公司大多是在互联网上冒充知名搬家公司做推广,低价引流,上门服务时胡乱加价,上当受骗的客户非常的多,这些企业因为是冒牌的,所以留的信息都是假的,出现问题客户投诉无门!上海正规搬家公司搬一户人家收费正常1500元左右,客户找到冒牌大兴搬家公司往往要付出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的搬家费用,搬家过程也是苦不堪言!
上海搬家记住重要一点,人工费按时间收取的都不是正规搬家公司,正规搬家公司收费1车1500元左右,收费详情咨询上海蚂蚁搬场公司4008201116;
原告王某某。
授权代理蒋某某。
被告是上海一家搬家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
授权代理人陆某某。
授权代理徐。
被告某财产上海蚂蚁搬家公司。
负责人为朱某某。
张杰代理人,上海海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搬家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财产上海蚂蚁搬家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本院于2010年8月1日判决。苋菜枯竭? 崩ㄒ恶? 筋疲力尽的猩猩翟申请简易程序当庭开庭审理。 原告王某某委托蒋某某作为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出庭参加诉讼。 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王某某称,2009年9月8日11时许上海市内搬场费用由谁承担,方某某(驾驶上海Bxxxxx、上海Dxx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宝山区外环隧道内往宝山方向行驶,徐某某(驾驶上海ADxxxx、上海B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余某某(驾驶上海ADxxxx、上海B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徐启海(驾驶上海ASxxxx中型普通货车)、梁某某某(驾驶上海AQxxxx、上海D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王某某(驾驶万KAxxxx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某某及外来人梁某某受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由方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及其他当事人均无责任。 被告公司为事故车辆上海Bxxxxx、上海Dxxxx的车主,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事发时方某某正在执行职务。 原告受伤后与被告协商赔偿不成,遂诉至医院,要求赔偿原告医疗费48143.65元(含购买药品216元)、住院伙食补贴1100元(50元/天)。 ×22天),交通费1200元,营养费2960元(40元/天×74天),误工费14000元(2000元/月×7个月),护理费4750元(1900元/月×2.5个月),伤残赔偿金57676元(28838元/年×20年×10%),鉴定费1600元,辅助器具费150元,财产损失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优先报销),后续最多治疗费8000元,律师费8000元,档案查阅费40元。 上述赔偿由交强险范围内的保险公司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告公司承担。
被告公司辩称,对事件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 方某某是某公司司机,事发时正在执行职务。 医疗费用无相关病历,所购药品无医院处方。 医院伙食补贴按20元/天认定。 运输成本太高。 损失工资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期间不包括后续治疗期间。 护理费按上海市普通护理人员标准按2个月计算,期间不包括后续治疗期间。 营养费按30元/天确认,期间不包括后续治疗期间。 残疾补偿没有争议。 不接受财产损失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依法确定。 辅具费用由法院依法确定。 原告应等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方可主张。 对鉴定费无异议。 不接受文件检查费。 律师费确认为2000元。 此外,挂靠上海ADxxxx、上海Bxxxx、上海AQxxxx、上海Dxxxx的车辆在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无责任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件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上海ADxxxx、上海Bxxxx挂牌车辆无异议; 上海AQxxxx、上海Dxxxx挂牌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分别同意承担责任和不承担责任。 在责任限额内承担强制保险责任。 医疗费及伤残补偿费,应经法院核准。 营养费约定按30元/天计算,期间不包括后续治疗期间。 住院伙食补贴按20元/天计算。 损失工资按1120元/月计算,为期6个月。 护理费按2个月900元/月计算。 运输成本太高。 鉴定费、财产损失费、后续治疗费不同意赔偿。 精神损害的抚慰金由法院酌情决定。 律师费、档案查阅费不属于强保范围。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8日11时许,在宝山外环隧道宝山方向,方XX(驾驶胡Bxxxxx、胡Dxx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徐某XX(驾驶上海ADxxxx、上海B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于某某(驾驶上海ADxxxx、上海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许启海(驾驶上海ASxxxx中型普通货车)、梁某某某(驾驶上海AQxxxx、上海D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王某某(驾驶安徽KAxxxx一辆)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王某某、梁某某未涉案案,受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由方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及其他当事人均无责任。 被告公司为事故车辆上海Bxxxxx、上海Dxxxx的车主,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方某某是某公司司机,事发时正在执行职务。 上海ADxxxx、上海xxxx挂接车辆,上海AQxxxx、上海Dxxxx挂接车辆,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原告受伤后支付医药费48143.65元(含外购药品凯芬、思特力合计216元,外购药品为非处方药,另加住院餐费247元)、拐杖150元。
2010年5月25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胫骨中上部骨折,并伴有右侧行动障碍。膝关节和踝关节。 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酌情允许休息6个月。 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可选拆除内固定,酌情休息1个月,营养2周,护理2周。 原告支付了交通事故鉴定费1600元上海市内搬场费用由谁承担,还支付了40元的档案查阅费和一定的交通费、律师费。
原告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临泉路颍西办事处某地,户籍性质为非农业。
事后,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现金47479.85元,并支付原告护理人员费用330元、停车费450元。
上述事实,包括交通事故证明、驾驶证、驾驶证、强制保险单、医疗费、住院单、鉴定费单、交通费单、鉴定结论、律师费单、档案检查费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应当予以证明,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上门搬家具,发生机动车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按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肇事车辆已投交交强险,被告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两个非责任方的车辆上海ADxxxx和上海Bxxxx车辆; 与上海AQxxxx、上海Dxxxx挂钩的上海AQxxxx、上海Dxxxx车辆在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非责任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57676元,鉴定费1600元,辅助器具费150元,财产损失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上海搬场公司报价表格模板,档案查阅费40元。 . 得到证实。
在医药费方面,原告主张的无相应处方的自费药品216元难以成立。 因此,扣除住院期间的自付费用和餐费247元,医疗费用应为47680.65元。
至于后续治疗费用,由于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原告可以在实际发生后索赔。
住院伙食补贴,按照原告住院天数(20.5天),住院伙食补贴共计410元。
对于交通费,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支持600元交通费。
营养费方面,原告为十级伤残,根据原告伤情及鉴定结论中的营养期(2个月),酌情补助营养费1800元。 因被告不同意本案后续治疗中的营养期(2周)一并处理,故原告可在后续治疗发生后提出索赔。
关于工资损失,因原告未能提交与工资损失相关的证据怎么注册搬家平台账号,本院参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损失工资为每月1200元。 费用为7200元。 因被告不同意本案后续治疗中的误工期(1个月)一并处理,故原告可在后续治疗发生后一并主张。
关于护理费用,我院参照上海市普通护理市场标准,确定护理费用为1200元/月。 根据鉴定结论中的护理期(2个月),配套护理费为2400元。 因本案被告不同意后续治疗中的护理期(2周)一并处理,故原告可在后续治疗发生后一并主张。
关于律师费,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律师费为4000元。
以上费用合计128856.65元,保险公司赔付精神损害抚慰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57676元、误工费7200元、护理费2400元、伤残辅助器具费150元、境内交通费。死亡和伤残赔偿限额。 600元; 医疗费、业务费、医疗费赔偿限额内的住院伙食补贴24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的财产损失300元。 扣除被告支付的现金47479.85元后,超出部分由被告公司承担31530.65元。 原告还应退还被告公司15949.20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蚂蚁搬家公司财产应在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抚恤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费共计97326元;
二、被告上海市搬家运输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的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律师费、备案检查费,扣除被告已支付的现金47479.85元后,原告还向被告上海一家搬家公司返还15949.20元;
3、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204.50元,原告王某某承担287元,被告上海某搬家公司承担917.50元。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和副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官??s
业务员张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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