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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通知:了解税收新政策,从此少缴纳冤枉钱!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沪税发〔202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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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税发〔2022〕21号 2022-03-04

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税务分局,各审计局,市局各部门: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作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订)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 》(上海市政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收工作实际,现对《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因此。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 年 3 月 4 日

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落实法定征税原则,优化税收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税总局令第41号,修订第50号、第53号)和《上海市行政法规性文件管理条例》(沪府令〔2019〕 ]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文件,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亲属。 个人的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普遍具有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适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评估、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的制定)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团结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规则和程序。

第五条(制定主体)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市局制定。

各区税局、税务分局、稽查局不得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报市局业务主管部门起草。

第六条(职责分工)

(一)管理部门。 市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牵头负责本市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合法性审查、合规评估、备案、本市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清理、审查、整改协调和绩效考核。

(二)权利审查部门。 市局办税办(以下简称办税办)负责证件权益的核查工作。

(三)起草部门。 市局相关部门、相关税务分局、相关稽查局负责文件起草、送审、审查整改、文件清理等工作。 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者单位的,由市局负责人指定牵头部门起草。

(四)出版部。 市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公开发布。

(五)监察部门。 市局监察稽核司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监督。

第七条(管理办法)

市局通过办公系统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与公文管理有效衔接。 文件的起草、公平竞争审查、文件审查、评估、清洗等均通过系统实现。 规范性文件规范化、精细化、动态化闭环管理。

管理部门应设立规范的文件管理岗位,负责文件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组织文件评估和清理工作。 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评估、清理、清理结果维护等工作,确保档案库数据内容准确、更新及时、查询方便。

第二章规则的制定

第八条(文件种类、编号和名称)

税收规范性文件正文为公告,文号按年份顺序编号。

市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仅注明主办单位的文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办法”、“规定”等名称,不得使用“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名称。

第九条(内容要素)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规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实施日期或者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条(禁止事项)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不得非法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组织或增加他们的义务。

税收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税收征管、暂征、减税、免税、退税、纳税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处罚事项;

(四)行政强制措施;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方式)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款或段落来表达。

以条文表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分为章、节、条、条、项、目的。 章、节要有标题,章、节、文章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示; 靶标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示; 用途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示。

第十二条(要求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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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内容具体清晰,内在逻辑严密,规范简洁,语言准确,避免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执行时间)

税收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印发后不立即实施的,将阻碍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决定一起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生效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限制.

对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生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起草须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追溯)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追溯力,但为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出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程序的制定

第十五条(研究)

起草部门要对拟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拟解决的问题和规定的主要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六条(公平竞争审查)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搬家打包整理服务介绍怎么写文案,起草部门应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流程、审查标准与例外、定期考核、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按照国家领导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执行。市场监管局。

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须知中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作出专项说明。 如果不给出解释,税务服务办公室和法律办公室将不会对其进行审查。

对适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逐年评估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应作为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听取意见)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现场走访等形式。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

起草与税务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还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的意见。

起草部门起草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税务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 法律、行政法规对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搬家帮忙打包的叫什么,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送审)

税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字,送税务服务部门和法律法规部门审查。 送审稿内容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签后方可送审。 未按规定会签的,税务服务部门、法务部门不予审核。

未经审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核准,市局负责人不予印发。

起草部门送审稿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1) 起草说明,包括以下要素:

1. 制定宗旨;

2.制定依据;

3.必要性和可行性;

4.起草过程,包括听取意见、协调不同意见、会签单位意见及采纳、公平竞争审查等;

(五)评估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实施日期说明;

7、相关文件的衔接和处理;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释稿,包括文件产生的背景和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难点、必要示例和实施措施等;

(三)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并注明具体条款; 必要时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

(四)公平竞争审查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市人民政府发布或者批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报请批示或者批准。

第十九条(文件审查)

税务服务部门和监管部门负责文件审查,包括股权审查、合法性审查和WTO规则合规性评估。 其中,税务服务部门负责股权审查; 法务部负责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 税务服务部门和法律部门的审核时间一般分别不少于5个工作日和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经审查发现明显不当的规定,税务服务部门和监管部门可以提出删除或修改建议。 办税办、监管办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权益审查)

税务服务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平审查:

(一)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增加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行为是否没有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业务办理环节、报送材料、管理事项等;

(二)是否存在泄露税务行政相对人保密税费信息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合法性审查)

监管办公室对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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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是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禁止性规定;

(五)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减少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其义务;

(六)是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或者程序;

(七)是否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相关联;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合格评定)

监管办根据以下内容对送审稿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评价: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三)透明原则;

(四)补贴规定;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规则。

第二十三条(审查意见及其处理)

(一)税务服务所根据股权审计的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审计意见:

(一)认为送审稿不存在损害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增加税务行政相对人负担的法律法规依据的,提出准予审查的意见;

2.认为送审稿中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增加税务行政相对人负担的理由不充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返回起草部门。

(二)根据合法性审查的不同情况,监管办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1.送审稿无问题或协商一致的,提交审评同意意见;

2.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征求意见,或者对重大意见分歧没有合理解释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征求意见或者作进一步说明;

3.如认为送审稿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交书面审阅意见,退回起草部门。

(三)根据合规评估的不同情况,监管办提出如下评估意见:

1.如认为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提出无异议评价意见;

2.认为可能引发国际贸易争端的,对起草部门给予风险提示;

3.如认为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必然引发国际贸易争端,将对起草部门给予风险提示,并提出修改意见和理由。

(四)审议中存在不同意见,经协商仍存在分歧的,由起草部门报市局负责人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四条(联合制定、起草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市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涉税规范性文件,市局代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起草涉税规范性文件。 办公室和监管办公室审查。

经其他部门会签后,文件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起草部门应当重新报税务服务部门和法律法规部门审核。

其他主管部门会同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审议和决定)

报送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经税务服务部门和法律法规部门审查同意的,由起草部门提请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起草部门将税收规范性文件草案报局务会议审议,包括文件正文、文件解释稿、起草须知、审议意见等。

第二十六条(发行和公布)

税务规范性文件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局负责人印发、主动公开,并以公告形式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上公布。 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文件流通)

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无需转发,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传递。

第二十八条(评价机制)

市局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评审机制。 评价采取实施过程中评价、有效期届满前评价和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实施过程中的评价。 起草部门要跟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对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原因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评估。

(二)有效期届满前评价。 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上海正规搬场公司收费标准文件最新规定,起草部门应当评估是否需要延长有效期。

(3) 定期评估。 起草部门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上海正规搬场公司收费标准文件最新规定,可与定期清理一起进行。

在税收规范性文件评审中,发现已超过有效期,与上级法律不符,不符合实际需要,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清理干净。

第二十九条(书面评审建议处理)

市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予以核实。 经核查,发现税收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上级法律、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情况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四章备案审查

第三十条(文件备案)

起草部门应当自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法规司; 法规司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税收规范性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法规司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本市税务机关上一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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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备案材料)

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市内搬厂收费标准是多少,应当提交电子版备案报告和下列材料: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说明;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解释草案。

其中,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包括起草文件(包括征求意见、会签单位、公平竞争审查)、文件审查(包括权益审查、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局会议审议、发布、公布、政策备案(指按规定向上级政策备案)等。

第三十二条(审查和整改)

对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需要整改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限期整改,重新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 归档税收规范性文件。

起草部门应当自整改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法规司提交整改情况说明; 法规司应当自整改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整改报告。

第 5 章文件清理

第三十三条(清算机制)

市局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 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式。

清算过程中,起草部门和法规司应当听取各方意见。

第三十四条(日常清理)

起草部门负责日常清理工作,分为起草过程中的清理和上级法律变更等情况下的清理。

(1) 起草过程中的清理工作。 起草部门在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列明拟废止文件的名称、文号和条款,避免与本机关已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 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同一事项的,起草部门在起草类似文件时,应当将相关文件合并整合。

(二)上级法律变更等情形下的清理。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法律的变化和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及时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集中清算)

集中清理由规章处组织,起草部门分工负责。

市局每三年定期进行一次集中保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集中保洁:

(一)上级部门安排的;

(二)新法律法规出台或法律法规重大修改对税收执法产生普遍影响的。

起草部门应当列出限期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 法规司对起草部门提出的文件清单和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经局务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清算处分)

对清理中发现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要分类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告无效:

1、调整对象丢失;

2、无需继续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告作废:

1.违反上级法律规定的;

2.已被新规取代;

3、上级法律依据不复存在;

4.明显不符合现实需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与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矛盾的;

2.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重叠的;

3.存在漏洞或难以实施。

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部分内容的,应当全文公布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七条(清算结果的发布)

每日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公布,集中清理结果应当在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 发布内容包括无效、废止的文献目录或术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评估)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纳入市局绩效考核管理。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和参照执行权)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或者废止,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沪税发[202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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