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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规定

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一)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细化了有关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增加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搬家行业门槛低,所以从事搬家服务的人员和企业非常的多,搬家收费也是五花八门,导致整个行业非常混乱,上海其实有22家正规搬家公司,收费标准是由上海运管部门和上海搬场行业协会制定的,找到这些搬家公司基本没什么大问题,服务和收费都是统一的,即使出现问题,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解决,但是上海除了这22家以外还有上千家从事搬家的企业和个人,这些公司大多是在互联网上冒充知名搬家公司做推广,低价引流,上门服务时胡乱加价,上当受骗的客户非常的多,这些企业因为是冒牌的,所以留的信息都是假的,出现问题客户投诉无门!上海正规搬家公司搬一户人家收费正常1500元左右,客户找到冒牌大兴搬家公司往往要付出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的搬家费用,搬家过程也是苦不堪言!
上海搬家记住重要一点,人工费按时间收取的都不是正规搬家公司,正规搬家公司收费1车1500元左右,收费详情咨询上海蚂蚁搬场公司4008201116;

◆政策背景

自201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发布实施以来,一些新的各地在这个文件的执行中都反映了情况,新的问题。 40号公告发布后,有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规定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扣除搬迁补偿收入,对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搬迁补偿费不计入搬迁补偿费。很紧。 如果收购资产不允许扣除,将导致公司资金短缺,影响公司搬迁进度。 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允许在计算搬迁收入前扣除购置资产。

2013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简称“11号公告”)。 4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关于新旧政策的衔接

二号公告对40号公告前已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进行了政策调整

40号公告施行前已签订搬迁协议,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项资产,可在搬迁收入中扣除搬迁费用。 但购入的各类资产,在扣除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资产的计税依据,按规定计提折旧或费用摊销。

40号公告施行后,凡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均按照4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资产的应纳税成本和折旧或摊销年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从收入中扣除。

◆关于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

根据40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土地置换的,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净值加上被转让土地应缴纳的税费计算被转让土地的应税成本。 (如涉及保费,则额外Upward payment)计算确定。 40号公告未对其他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作出规定。

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具有相同的性质,相关税收处理可采用相同的原则。 因此,11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收资产采取资产置换方式的,被置换资产的应纳税成本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征收资产的净值加上为被征收资产支付的税费。交换资产(涉及溢价,加上溢价)计算确定。

◆关于11号公告执行时间

11号公告是40号公告实施前对政策性搬迁项目的特殊处理,因此实施时间应与40号公告实施时间一致,即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完成搬迁的,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项目,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年度前已完成搬迁并已按原规定纳税的,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搬家公司适用税率,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后,全国对外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管理办法》需要做相应调整。 《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反映了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完全的。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等措施时发现,这些措施的实施应从企业申报开始,相关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3月13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第12号公告》 ”)。 对相关术语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12号公告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响应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及涉外收汇内容相关报关单中的汇兑核销单废止。

(二)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退回或变更免税或征税的,《管理办法》按当年负数抵扣,跨年度使用的, 它将被退还。 (免税)纳税方式统一为负数抵扣方式。 这一方面便于操作,另一方面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司已经确认销售的已售出商品回售的规定,应该在发生时抵消当前的商品销售额。”

(三)修订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及手册核销的有关规定。

12号公告将生产企业加工进口货物统一改为“实际消耗法”,优化以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为依据的进料加工业务流程。

12号公告第一部分将免抵退税流程由原来的五步简化为三步,即:“计划分配税率的申报及确认”(每家企业只需进行一次该步骤) )、“按计划分配比例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统一核销上年度海关核销的手册,调整前期数据” ; 二是对原企业每份手册进行备案、核销,新办法实施初期改为只备案一次,年内一次性核销。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减少企业数据录入和税务机关审核比对工作量。

(四)完善了委托出口货物《退税(未退税)证明》开具程序。

◆12号公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 将逾期退(免)税申报情况明确为“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次增值税申报期限”,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免税的情况限额明确为“未报关前在次月至次年5月31日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填写《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电子正式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办理退(免)税、免税业务提供相关材料的要求。 一是明确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证明应提供电子数据; 二是明确,按规定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利申报表》。 明确要求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司公章。 )税。 出口企业为分包单位,申请退(免)税的,还需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同时明确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进一步细化企业退(免)税办法变更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公司适用什么会计制度?_营改增后适用6%税率的项目明细_搬家公司适用税率

◆在《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的12号公告主要内容

(一)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细化了相关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

1.增加了按照财税[2012]规定实行“先退后核销”的运输车辆、机械设备免抵退税申报、核销的具体办法] 39号文件。

2、根据地方政府和出口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12号公告补充规定边境地区出口企业对境内境外企业和外国自然人申报的出口货物实行简易备案方式管理。边境小额贸易形式。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内容纳入公告12 号。

(二)增加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相关规定

一、明确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2.明确税务机关在企业申请时免费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示服务。

3.明确企业可以在正式退(免)税申报前进行预申报。 同时能打包的搬家公司电话,为保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电子信息不完整的出口货物劳务也可以正式申报退(免)税。

四、按照优化服务、体现宽严管理的指导思想,12号公告增加了出口企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申报退(免)税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延期。

(三)新增管理规定,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业务

1、企业申请退(免)税时,出口发票金额与出口报关单金额不一致,或报关单商品编码与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图书馆因海关调整商品编码,需填写相关表格并说明情况。

2.增加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规范要求。 申请退(免)税或免税申报时,需将相关纸质材料按申报表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报送或留存备查。

3.细化出口报关单与报关退(免)税专用发票配套规则。

四、明确经营免税品的企业应当将经营的商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对退(免)税有疑问后,应接受约谈,书面说明,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填报自查表。

六、明确进口到特殊区域的水电,如区内生产企业用于租赁或出售厂房,不得申请退税,必须转交进项税额成本。

(四)增加了防止骗取出口退(免)税的相关管理规定

1.新增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收政策的情形。

12号公告所列不属于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收政策的15种情形,针对的是财税[2012]39号文件中的“伪造或虚假退(免)税申报凭证”。 ”、“提供虚假备案文件”。主要目的:一是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行为,提高合规性;二是保障国家税收安全,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2.规定了暂不申请退税的3种出口经营情况和1种出口企业情况。

三、明确经税务机关审查发现退(免)税有疑问的,企业应当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按要求填报自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

四、规定出口业务存在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采取暂不办理涉案退(免)税、提供担保等措施,确保国退税安全。

◆12号公告执行时间

12号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执行时间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12号公告规定部分材料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填报,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完善前,暂将纸质材料报送,并执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目前,部分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和兽药等。疫苗等(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农户饲养的畜禽种苗达到成品后,交由公司回收,公司使用回收的成品畜禽待售。 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搬家公司适用税率_营改增后适用6%税率的项目明细_公司适用什么会计制度?

本公告所称畜禽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子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电子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搬家公司电话联系方式,制定本办法。发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发票联网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票联网管理系统办理开户登记、网上领票、网上开具、传输发票,适用本办法。 、检查和取消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网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发票联网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上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捷,提供网络发票信息查询的便捷渠道; 应用发票数据在线分析,提高信息化管理和征税水平。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实其开具的电子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上发票核销内容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录网上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网上发票,如实、完整填写发票有关内容和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票单位和个人开具的网上发票,在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完成对发票信息的确认和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上发票,应当及时查询、核实网上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使用。

第八条 开票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全部收回电子发票正本或者取得发票收件人出具的有效证明,开具带有发票的电子红字发票。负数通过在线发票管理系统。

第九条 开票单位或者个人作废已开具的电子发票,应当收回电子发票原件的全部复印件,标注“作废”,并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中作废。

第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的同时,办理发票网上管理系统用户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交空白发票注销。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通过发票联网管理系统委托其他单位开具联网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机构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借贷、转让、虚开发票等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时可以离线开具发票,不能在线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后,开票信息不得更改,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保证网上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性等条件下搬家公司人工多少钱一小时,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中应用车辆证件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出境证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107,以下简称《 《通知》》、《关于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及国产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和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统称合格证电子信息)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件信息传输及管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通过MQ中间件进行电子证件信息及相关数据的传输。

公司适用什么会计制度?_营改增后适用6%税率的项目明细_搬家公司适用税率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保证本局内网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正常连接,确保本局内网正常运行。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数据库服务器和MQ中间件,使合格证电子信息顺利自动签发完成。

(三)车辆购置税征管数据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各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二、合格证电子信息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中的应用

合格证电子信息包括车辆信息、车辆配置编号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临时车辆配置编号等。

(一)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时,采用专用扫描设备扫描车辆合格证二维条码(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 ,以下统称“车辆合格证”)获取车辆信息。 纳税人申报信息(含申报材料)、车辆证件信息与证件电子信息一致的,税务机关依据证件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或者减免税。 (扫描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1,略)

(二)车价信息采集

税务机关采集车价信息时,除采集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编号车型的车价信息外,还采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临时配置编号车辆的车价信息。区内国家税务总局。

(三)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的车辆

《通知》中,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车辆进口单位(或纳税人)通过办事机构指定网站()填报、上传车辆电子信息,并打印((进口电子信息)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专用车辆)(见附件2,略)。

(四)已税车辆纳税申报

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合格证电子信息不得重复使用。 纳税车辆因异地登记或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等原因需要使用合格证电子信息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搬家公司适用税率,税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机关可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向纳税人报告。 总局提出证书电子信息再利用申请。 合格证电子信息数据恢复后,税务机关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相关业务。 纳税人重新申报车辆购置税时,如因车辆已上牌无法提供原车证,税务机关可通过扫描原车内的车证复印件二维码获取车辆信息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税综发[2013]17号,2013年2月22日)上海蚂蚁搬家公司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基芳烃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为规范石脑油和燃料油消费退税政策,《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执行《部分石脑油和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财税[2011187号)调整如下:

一、我国使用石脑油和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和芳烃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只进口油品自营或委托方式。 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缴纳地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

海关办理退税时,按使用企业生产的化工产品实际消耗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额,出具收入退税函,主题为“进口消费退税”。成品油”(101020221)退税。

二、企业使用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仅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When handling tax refunds, the tax authorities shall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tax refundable based on the amount of oil products actually consumed by the chemical products produced by the user company, issue an income refund letter, and use the item "Refined Oil Consumption Tax Refund" (101020121) for tax refunds.

3. Where an enterprise uses both domestic and imported oil products to produce chemical products, it shall separately calculate the purchase volume of domestic and imported oil products and the actual consumption of chemical products, and submit a request to the tax authority. Tax refund application.

The tax authorities are responsible for reviewing the tax refund materials of enterprises. Tax rebates for domestic oil products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2 of this notice. For the tax rebate on imported oil products,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issue a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opinion, together with the customs declaration form for imported goods, the special payment book for the customs and the automatic import license and other materials, and send it to the customs for review. The customs shall handle the matt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1 of this notice.

If the user enterprise fails to separately account for the purchase and actual consumption of domestic and imported oil products, the tax refund will not be processed.

4. The tax authorities and customs shall provide the relevant treasury department with an income refund letter, attaching the tax refund approval form, tax refund application form and other relevant materials; the treasury department shall refund the tax from the corresponding budget item to the applicant enterprise after verification.

5. Tax authorities and customs should strengthen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 information related to tax refunds in a timely manner.

6. This notice shall come into effect on the date of issuance. If the Caishui [2011187 Document] is inconsistent with this notice, it shall be im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notice. If the tax authorities have processed tax refunds before, no adjustments will be made. Those who have not processed the tax refund shall handle 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notice.

Announcement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Issues Concerning Applicable Tax Rates of Value-Added Tax on Books Printed Overseas

Overseas books printed by domestic printing companies that are approved by the press and publication authorities and are sequenced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s are "books" as stipulated in Article 2 of the "Interim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Value-Added Tax" and are subject to a 13% value-added tax rate.

This announcement will come into effect on April 1, 2013. Matters that have occurred but have not been dealt with before can be im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nnou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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