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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行业门槛低,所以从事搬家服务的人员和企业非常的多,搬家收费也是五花八门,导致整个行业非常混乱,上海其实有22家正规搬家公司,收费标准是由上海运管部门和上海搬场行业协会制定的,找到这些搬家公司基本没什么大问题,服务和收费都是统一的,即使出现问题,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解决,但是上海除了这22家以外还有上千家从事搬家的企业和个人,这些公司大多是在互联网上冒充知名搬家公司做推广,低价引流,上门服务时胡乱加价,上当受骗的客户非常的多,这些企业因为是冒牌的,所以留的信息都是假的,出现问题客户投诉无门!上海正规搬家公司搬一户人家收费正常1500元左右,客户找到冒牌大兴搬家公司往往要付出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的搬家费用,搬家过程也是苦不堪言!
上海搬家记住重要一点,人工费按时间收取的都不是正规搬家公司,正规搬家公司收费1车1500元左右,收费详情咨询上海蚂蚁搬场公司4008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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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报
卢先生于2008年7月4日加入上海蚂蚁搬家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双方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 从事探头调试工作,工作地点为杨浦区和嘉定区,公司安排在嘉定区工作,必要时可派往杨浦区,服从。
A公司在嘉定区租用场地开设厂房。 自加入公司以来,陈一直在那里工作。 他买了房子,住在宝山区太和西路。 他每天开车上下班,单程约20分钟。
2013年,A公司在奉贤购置新建厂房,并在新址设立宿舍。 为员工提供2人间、3人间、夫妻间等不同规格的宿舍。 附近的巴士站。 2015年春节前后,公司多次组织员工参观新厂区,在嘉定厂区张贴告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也就搬迁事宜对员工进行约谈。 期间上海市工厂搬迁员工补偿标准,卢某从未对公司提出异议。
2015年6月30日,A公司解除嘉定区厂房租约,迁至奉贤继续经营。 但卢某并没有跟随公司到奉贤区工作,而是于2015年7月2日申请仲裁,认为A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以实际行为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792.1元。
A公司收到仲裁通知书后,多次致函卢某,要求卢某限期到杨浦区公司总部上班。 但卢某拒绝接听电话,拒绝接受快递,也拒绝与公司沟通。 直至2015年7月28日仲裁庭审上海市内搬场费用多少,公司再次表示愿意继续与卢某履行劳动合同,并愿意安排卢某在杨浦区公司总部担任原工作,与同样的报酬,但卢拒绝了。
2015年7月29日,仲裁庭审后,公司收到卢某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中称:“因嘉定工厂搬迁至奉贤,公司对我没有任何工作安排。 ,本人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书面通知您,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A公司将在2015年7月之前支付陆某的费用。
争议
公司搬迁是否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陆某是否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结果
经仲裁和一审,驳回了职工的上诉,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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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搬迁构成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 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垫款。 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企业是否未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 具体在本案中,A公司厂房搬迁上海正规搬场公司收费标准表,卢某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劳动合同是否满足继续履行条件、A公司是否提供劳动条件成为判断要点。
首先,A公司厂区搬迁并未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应当协商变更。 根据卢某《劳动合同书》,“工作地点包括杨浦区和嘉定区,公司安排他在嘉定区工作,必要时可以派他去杨浦区,他应该服从。” 由于搬迁,A公司不再在嘉定厂区提供工作场所。 卢某既可以搬到奉贤厂区继续工作,也可以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在杨浦区工作。 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其次,退一步说,即使如员工所说,工厂搬迁给员工带来不便,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也应协商变更。 但在本案中,卢某自始至终并未对公司提出异议,而是在公司搬迁次日直接诉诸仲裁,称其以行为方式表示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等到第一次仲裁听证会结束。 向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庭审中,卢某辩称自己对工厂搬迁一事不知情,既罔顾事实,又不合情理。 A公司嘉定厂房搬迁,涉及员工80余人,涉及大量生产设备。 “一夜之间消失”显然是不现实的。 A公司现有业务发展良好。 为避免工厂搬迁对员工造成的负面影响,A公司积极采取各种措施。 奉贤厂区自2015年初建厂以来,组织员工参观; 宿舍按员工工龄分配上海公兴搬家价钱表,充分考虑夫妻房和家庭房; 增设非住所员工穿梭巴士,明确停靠点; 在厂区门口张贴告示; 与总经理下至部门主管等员工进行沟通。因此,A公司搬迁嘉定工厂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隐瞒。 截至2015年6月,A公司已陆续搬迁,其余80人均知悉并配合公司搬迁。 然而,陆先生对此一无所知,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
“突然失踪”的不是A公司,而是陆某。自2015年7月1日起,陆某在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通知的情况下旷工。 直到A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才得知陆先生不同意随公司迁往奉贤。 随后,公司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通知卢先生到A公司杨浦区办事处工作。 在一审仲裁中,A公司再次明确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卢某到杨浦总部工作上海市工厂搬迁员工补偿标准,不计前嫌。 酬劳不变,陆氏不肯。
最后,卢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因公司嘉定厂房搬迁至奉贤,公司无工作安排,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无工作安排”显然与事实不符。 A公司整体搬迁,在原工作岗位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宿舍和班车。 怎么可能没有工作安排呢?
A公司因搬迁不再提供原所在地的劳动条件,但这不构成卢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卢认为A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A公司认为提供了劳动条件。 分歧的核心是卢某是否接受公司提供的劳动条件。 如果他不接受,会不会明确通知公司,要求公司调整? 显然,卢先生在申请仲裁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本人拒绝了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相应的劳动条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将自己的意愿明确告知公司。 甚至正如卢所说,他直到2015年7月2日才提出仲裁才知道工厂搬迁。 此时,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他未与公司进行任何沟通协商。 雇佣合同,然后拒绝公司的书面文件和通讯。
随后,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A公司再次诚意告知公司有关安排,但卢某仍不肯,并在开庭后次日明确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并非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而是卢某拒绝接受公司提供的劳动条件,拒绝与公司协商。 卢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自动辞职。 最后,法院驳回了员工的申诉。
搬迁要看合理性,在上海范围内搬迁是合理的。 即使搬迁不合理,单位和员工的辞退也具有很强的艺术性。 显然,从业人员对艺术素质把握不够,必然导致官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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