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对员工作出辞退处理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也可认定这种情况为公司未依约提供劳动条件,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八十、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成建制地搬迁出厦门市,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支持。

但庭审中,王先生主张其为承租人,应当被认定为享有征收补偿利益。法院认为,该文件实为确认王先生为系争房屋征收时的签约主体,而非承租人的指定,不享有特殊利益。然而,签约主体仅仅是在原始承租人不在的情况下,依据《承租人指定办法》与指定的承租人签约,该指定承租人只是签约主体,是一种代理行为。签约主体并不像原始承租人对房屋的来源有特殊贡献,因此在动迁利益分割中也不能享有超越其他同住人的特殊利益。